課程名稱 |
中華民國憲法及政府一 THE CONSTITUTION &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(I) |
開課學期 |
99-1 |
授課對象 |
公共行政組 |
授課教師 |
黃錦堂 |
課號 |
PS1031 |
課程識別碼 |
302 24410 |
班次 |
03 |
學分 |
2 |
全/半年 |
半年 |
必/選修 |
必帶 |
上課時間 |
星期四8,9(15:30~17:20) |
上課地點 |
綜102 |
備註 |
限本系所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 總人數上限:80人 外系人數限制:10人 |
|
|
課程簡介影片 |
|
核心能力關聯 |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|
課程大綱
|
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|
課程概述 |
本學期旨在針對權力分立與政府組織,而為討論。其中將討論憲政主義(之理想),制憲與修憲的過程與結果,比較憲法的觀察,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,而且將一併觀察國內當今的憲法政策與政治。本課程尤其適合非法律學門之學生。 |
課程目標 |
本課程將依憲法本文章節,逐一講授,學生得隨時提問。希望學生能夠理解憲政理想,現行憲法之規定,憲法政策與政治,大法官的解釋,成就一流大學政治學門學生的應有的憲法學專業素養。 |
課程要求 |
依據章節由教授逐一講解;學生得隨時提問。 |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|
|
Office Hours |
|
指定閱讀 |
1、黃錦堂,2010,「權力分立之憲法解釋」,法令月刊第61卷第9期,頁4-25。
2、黃錦堂,2005,「我國中央政府體制的現況與展望」,收錄於《行政組織法論》第14章,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總經銷。
3、陳愛娥,大法官憲法解釋權之界線—由功能法的觀點出發,憲政時代第42卷第3期,頁170-222。
4、林子儀,<憲政體制與機關爭議之釋憲方法論憲政體制問題釋憲方法之應用>,收錄於廖義男教授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輯,《新世紀經濟法制之建構與挑戰-廖義男教授祝壽論文集》,元照出版有限公司,2002年9月,頁5-57。
5、許宗立,「權力分立與機關忠誠—以德國聯邦洗法院裁判為中心」,收錄於《法與國家權力(二)》,頁293-339。
6、陳新民,「憲政僵局的解決模式-兼評機關忠誠的概念」,收錄於--
7、黃錦堂,2007,「論當前的行憲政策與憲法解釋」,收錄於《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》,第五輯,中央研究法律研究所籌備處出版,頁1-54。
8、黃錦堂,2008,「論獨立機關之獨立性—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例」,收錄於《中研院法學期刊》,第3期,頁1-54(2008)。
9、張文貞,「中斷的憲法對話—憲法解釋在憲法變遷脈絡的定位」,臺大法學論叢第32卷第6期。
10、黃昭元,2003,「司法違憲審查的正當性爭議--理論基礎與方法論的初步檢討」,台大法學論叢,第32卷6期,頁103-151, 2003年11月。
11、黃昭元,2003「司法違憲審查的制度選擇與司法院定位」,台大法學論叢,第32卷5期,頁55-118, 2003年9月。
12、黃錦堂,「考試院—比較法之觀察」(上課發給)。
13、黃錦堂,「我國監察院之權力與組織」(上課發給)。
|
參考書目 |
張君勱,《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》,台灣商務出版。
荊知仁,《中國立憲史》,聯經出版。
胡春惠,《民國憲政運動》,正中出版。
法治斌、董保城,《中華民國憲法》,元照出版。
吳庚,《憲法的解釋與適用》,作者自刊。
陳新民,《中華民國憲法釋論》,作者自刊。
李惠宗,《憲法要義》,元照出版。
林子儀等四人合著,《憲法─權力分立》,學林出版。
李念祖,《憲法原理與基本人權概論》,三民出版。
|
評量方式 (僅供參考) |
No. |
項目 |
百分比 |
說明 |
1. |
期末考 |
100% |
本課程只依一次之期末考決定成績;沒有期中考 |
|
週次 |
日期 |
單元主題 |
第1週 |
9/16 |
憲法的概念 |
第2週 |
9/23 |
憲政主義與我國的憲法史(含制憲、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、七次修憲、2010/5/20馬總統宣示任內不修憲)。 |
第3週 |
9/30 |
同上 |
第4週 |
10/07 |
同上 |
第5週 |
10/14 |
總統的職權、選舉方式與特權(釋字第520號、627號、632號、645號) |
第6週 |
10/21 |
行政院的功能定位、行政院對立法院、行政一體性及院長的權力(613號解釋)、行政的組織(含獨立機關、四化改革、行政院組織改造五法之討論) |
第7週 |
10/28 |
行政院 |
第8週 |
11/04 |
立法院的功能定位(間接民主)、立法院與行政權的權力分立(行政權之有關人權與行政組織之重要決定應經立法院參與,亦即重要性理論;除此之外,立法院尚有預算案的審議權與質詢權、決算審議權等,釋字第391號有關預算審議權之界限),另外尚有源於585號之國會調查權,此外尚有源於修憲之對總統的彈劾權與罷免權,公投法賦予國會交付公投之權力。 |
第9週 |
11/11 |
立法院的組織,議事程序之建制原則(委員會專業化、院會政黨協商化,兼論有關議事杯葛之作法與國會議長警察權等) |
第10週 |
11/18 |
關於權力分立之憲法解釋,閱讀林子儀、陳愛娥、黃錦堂作品 |
第11週 |
11/25 |
同上 |
第12週 |
12/02 |
司法權概說 |
第13週 |
12/09 |
法院體系 |
第14週 |
12/16 |
大法官制度 |
第15週 |
12/23 |
考試權(憲法所指為廣義的考試權,儘管修憲後有些許調整,但畢竟仍然龐大而不免入侵行政院長與部長的人事行政權);考試院的決策程序與主體;考試委員的產生方式。 |
第16週 |
12/30 |
監察權(含西方Ombudsmen之糾正權,以及彈劾權、糾舉權),問題在於涵蓋中央與地方各個行政機關與公務員,而調查權有限(相對於檢調之權力)且調查人力也有限;有關的審議程序與審議主體;監委的產生方式。 |
第17週 |
1/06 |
期末考試 |